電子報第132期(100.09.2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雲端的秘密

曼哈頓的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Pauley 2011年8月22日在一項判決中指出,提供雲端服務的網路公司MP3Tunes.com對於使用者的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必負責,而是應由侵害著作權的使用者自負侵害之責,這項判決讓正在大力推動雲端音樂儲存服務的Google及Amazon極為振奮。

2.加拿大大學揚言退出合法授權影印授權機制

世界各大學都逐步開學了,加拿大負責大學校園合法授權影印的授權中心「接近著作權(Access Copyright)」最近一舉提高使用報酬,由每年每位學生18元加幣(約540元新台幣),提高為45元加幣(約1,250元新台幣)。一堆大學受不了,紛紛宣布不再續約,要依實際使用情形之個案支付使用報酬。

3.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

App不僅是Google的產品,而是任何創意者的智慧結晶,由消費者保護法立法過程可以知道,該法第19條的郵購買賣並不包括App網路付費下載之商業活動。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一定要提供「七日猶豫期」,純是以行政干預與市場機制,不是依法行政,在沒有法律基礎下做此強力要求,絲毫不考慮APP程式之特性,並不利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三、著作權法制

1.防盜拷措施例外規定應積極檢討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四項要求主管機關定期檢討第三項各款之內容,此項涉及公眾利益與產業發展之重大議題,主管機關之檢討宜公開徵求各界意見,而非僅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決議。防盜拷措施之例外規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美國都已歷經年三次修正,累積六種例外類別,若我國仍不參考修正放寬該等例外類別,將不利我國公眾,極不恰當。

2.歐盟延長表演人及唱片著作權保護期間為七十年

歐盟的延長表演人及唱片之著作權保護期間,會給其他國家帶來一些壓力,因為其他國家若不採同樣保護標準,他們國民的表演或唱片在歐盟會受到較短保護期間,無法在歐盟與歐盟的表演人及唱片進行競爭。美國在這幾年一直要求台灣修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但因為美牛進口事件而將雙方經貿投資架構(TIFA)談判卡住,雙邊自由協定(FTA)也一併受阻,所以美方尚無機會對台灣著作權法之修正近逼。一旦總統大選過後,美牛進口爭議可望解決,雙方重啟TIFA與FTA談判時,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必成為美方要求重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此議題已有腹案,除了解美國1998年著作權法修正延長過程與適用效益之外,歐盟延長保護的一些配套制度,也可以作為台灣修正著作權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的重要參考。

3.美國作詞作曲者即將啟動終止權取回著作權

作詞作曲者與表演人過去為唱片業界賺取很多利益,近年來網路非法交換MP3檔案對唱片業造成巨大損失,作詞作曲者與表演人之「終止權」,將對唱片業造成另一次衝擊,唱片業必然想盡各種方法來阻撓「終止權」之落實。其實,作詞作曲者與表演人並沒有太大的能力去行銷自己的作品或表演,「終止權」只是讓他們與唱片業重新就利益分配進一步協商。誰有沒有「終止權」的個案訴訟爭議解決,或許太花成本,如果可以在國會立法上進一步釐清,或是重新角力,對唱片業者較有勝算,因為過去唱片業界靠作詞作曲者與表演人的創作,在唱片市場上所賺的錢,很多都已轉為對國會議員的政治獻金。

四、著作權漫談

網拍國外買的正版教科書構成侵害著作權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2011年8月15日在John Wiley & Sons Inc. v. Kirtsaeng, 09-4896 一案中判定,被告大學生Kirtsaeng網拍自國外買來的正版教科書,構成侵害著作權,每本書應判賠7萬5千美元,被告Kirtsaeng網拍8本書,一共應賠60萬美元。

五、著作權相關論文

英國數位經濟法案有關網路服務業者責任條款評析

英國在2010年4月9日通過「數位經濟法案(The Digital Economy Act, DEA)」,規範ISP業者對網路侵害著作權責任議題時,更為謹慎小心。不過,仍引起ISP業者之質疑與挑戰,同樣訴諸司法檢查(Judicial Review)。本文就DEA之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及司法檢查結果進行研析,並略述歐盟主要國家近年就此議題之動態,或可做為我國未來修正ISP業者著作權侵害責任規定之參考。

六、著作權大哉問

1.離職員工回頭主張著作權有道理嗎?

本案員工係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在公司任職,適用八十一年著作權法,其上班所完成之作品,若與公司無特別約定,確係以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僅能請求.........

2.網站委外,可否另請高明修改程式或更新內容?

在本案網站委外設計並特別約定著作權歸設計廠商所有,出資的公司還是可以依第三項利用該著作,這當然包括.........

3.專業資料中心可否影印碩博士論文為典藏?

貴單位可以自行去國家圖書館及各學校重製碩博士論文,其重製方式不限於紙本,包括電子檔,該電子檔可放置於單位資料庫中,僅供機關內部同仁及到中心之讀者使用,但不應.........

4.可否列印網路可愛紙模型圖案販售?

列印網頁中免費之紙模型在網路上販售,涉及重製與散布,應取得授權。原網站雖是免費提供他人列印,有其特別商業考量,期待網友向他們購買特殊噴墨紙,應只是同意網友自己利用,不表示同意他人..........

5.房仲業營業員筆記本可受營業秘密保護嗎?

本案涉及筆記本、筆記本上之資訊、筆記本上屬於房屋仲介業者之營業秘密之資訊、筆記本上屬於營業員個人學習成果或心得之資訊。筆記本既非房屋仲介業者要求營業員記錄並於公司存檔之業務文書,其...........

6.講座現場錄影之事後使用疑義?

講座進行一場現場演講,與現場聽眾互動,這與錄製一場演講,讓不特定人事後得在任何時間地點接觸講座演講內容,範圍有很大的不同。當初講座獲邀進行一場現場演講,縱使...........

7.商業出版的著作可否引用網路上的資料?

「商業出版」的著作仍有以上合理使用之空間,用別人的資料越少,自己的資料越多,月容易構成合理使用。臺灣的經建會和主計處等統計單位的網站所發布統計數據(數據與圖表),應...........

8.教科書出版公司編製參考書或測驗卷能主張合理使用嗎?

引用他人著作做為測驗卷,要主張合理使用,第五十二條為教學之目的而為合理使用不是沒有空間,但想想相較於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之嚴格限制範圍及支付使用報酬,主張第五十二條的可能性...........

9.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到底是甚麼意思?

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從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之「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表」等定義觀之,都是以對「公眾」為之為條件,而關於「公眾」,依...........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9.演藝創作教戰手冊:管理、保護與創新經營」係主持人參與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執行余紀忠文教基金會贊助之專案計畫成果。該計畫由智管會理事長盧文祥與作者擔任共同主持人,著作權新秀翁林瑋律師為其中30篇論著之執筆者,章忠信擔任審校。本書並收錄該計畫二場專家座談會紀錄及章忠信之專文,於 20114月由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發行(ISBN9789868715400)內容以演藝創作之管理、保護與創新經營為主軸,歡迎選購。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